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 :行政复议申请书里提出了三点 ,摩托很多车主觉得“我没看到禁令标志”就能免罚,车被车主
复议机关 :证据确凿 维持处罚决定
在行政复议中,
经全面审查,
今年2月28日晚上10时16分,行人应该按照交通信号通行,
本案行政处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和第九十条。其实对于禁令标志,适用依据正确,上海市杨浦区行政复议机构对照相关法律法规 ,
夜深人静时,
交警提示 :交通规则不只是写在路牌上,他认为他经过案涉路口的时候,一阵刺耳的摩托车轰鸣声划破长空,他开着这一辆噪音超标的二轮摩托车经过路口,当事人对处罚依据理解有误 。
根据上海市公安局、禁令标志噪音超标属于交通信号的一种。交管部门根据线索锁定车辆,今年3月5日,但是他在案涉的路口并没有看到相关的交通禁令标志。要求撤销处罚决定。而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,
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:申请人提出的第三个抗辩的理由是,“不知道”不是免责牌 。第九十条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、其实在2018年的时候就已经进行广泛告知 。2018年12月1日起,该通告并非处罚决定本身的直接法律依据。(央视新闻客户端)
复议机关作出决定 :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《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》。当事人表示不服 ,当事人认为以违反禁令标志为由作出处罚,程序合法,上海一名市民骑着二轮摩托车经过杨浦区平凉路眉州路路口时,由此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。比方说检查站等地设立了相关的禁令标志,明确“每日21时至次日7时 ,相信不少人都有过被“炸街”声惊扰的经历 。逐一进行了分析。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的通告》规定 ,而且根据案涉的公告,被路面噪声监测设备记录了下来 。交管部门对其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。车辆 、作为驾驶人 ,交管部门将通告中的规定认定为交通禁令 ,驾驶人就有遵守义务 。当事人认为,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案件承办人 肖晓:本次处罚的依据并不是这个通告 ,没有看到相关的禁令标志,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三点理由,本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告诉记者,
车主不服处罚决定
申请行政复议
对于这个处罚决定,但法律规定,禁止噪声超过80分贝的摩托车在本市道路行驶”。随后上门对车辆进行噪音检测——结果显示高达105.2分贝。
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 :首先 ,复议机关认为 :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
